公司在试用期内以「不合适」「不符合要求」等模糊理由辞退你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一条:在试用期中,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,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。
1. 要求公司出具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书面证明
2. 如果公司无法证明,属于违法解除,可主张2N赔偿
3.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,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约定无效
⚠️ 公司必须证明你「不符合录用条件」,而录用条件必须在你入职时就书面告知过你。如果公司只是口头说「不合适」,属于违法解除!